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谢振声、徐维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风华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风华高科董事会根据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风华高科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1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5:00在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召开。
风华高科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风华高科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均为2026年5月1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风华高科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3212217股,占风华高科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95%。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966人,代表股份数173666880股,占风华高科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4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定。
2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钟永红、区荣亮出任计票人及监票人,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风华高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2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
反对1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4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1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98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反对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13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8%;反对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13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
反对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2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8%;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3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
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4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3%;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45.《关于将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为分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94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
反对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09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3%;反对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3%;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6.《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的报告》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39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
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5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1%;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5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
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46200
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72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2%;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8%;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谢振声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徐维咛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