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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持续完善治理,加快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2(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3(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平台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

(一)股东会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二)网站

4公司应通过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公布投资者热线及邮箱,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投资者关系专栏及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更新和维护。

(三)新媒体

1.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2.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

深交所“互动易”等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通过各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四)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1.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

2.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3.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

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54.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

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五)投资者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2.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4.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5.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6.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6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六)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投资者联系

1.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地址等。如有变

更需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八)其他方式

1.公司可将包括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

公告发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7第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应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层及董事会;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9(四)筹备会议:严格按规定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编制

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公布投资者热线及邮箱,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组织回复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问答;

(七)投资者投诉处理: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违规对外担保;*承诺未按期履行;*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10(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职能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要求,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及《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4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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