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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36证券简称:风华高科公告编号:2025-4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27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

城1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程先生。

7.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2日刊登在《上1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1人,代表股份441233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2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6人,代表股份2593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7%。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57013211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952279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147490419股。

2.现场会议出席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72921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8人,代表股份168311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7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4人,代表股份25903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7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张吕、骆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共审议2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审议,议

2案全部获表决通过。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097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1%;反对803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7%;弃权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4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42%;反对803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87%;弃权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6355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82%;反对46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1%;弃权90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46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512%;反对46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01%;弃权90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吕、骆瑜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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