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证券简称:茂化实华公告编号:2026-04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1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佰信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信公司)对北
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沃达公司)、茂名
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信沃达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为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亿元借款资金)。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佰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佰信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6-0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信沃达公司和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2民终763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请求撤销公司决议,其法定情节应为以下情形之一:1.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2.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未见本案诉争的2025年5月27日信沃达公司决议存在前述法定应予撤销之情形。佰信公司所主张的表决权回避规则,其援引的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的
表决权回避规则。而本案诉争的公司决议事项,并不属于前述范畴。佰信公司要求将本案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规定的关联担保之表决权规则,缺乏法律依据。在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且公司章程亦无此约定的情况下,佰信公司主张本案诉争的
2025年5月27日信沃达公司决议应予撤销,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综上所述,佰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2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563.8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12%。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与信沃达公司的借款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部资金往来,因此本案不会导致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总额发生明显变动,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大。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6)京02民终7635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