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2026年4月27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落实公司战略规划,防范管理、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资(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公
司中持股比例为100%,对其行使完全的控制权和分配权。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
投资设立的,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实行归口管理、事前审批和报告类事项清单制度。
-1-第二章规范与要求
第五条归口管理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所有须事前审批事项和报告类事项统一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分送相关职能部室和公司相关领导处理。
第六条事前审批事项清单下列事项应事前取得公司批
准:
(一)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高管(经营班子)组成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二)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预案;
(三)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基本薪酬管理制度;
(五)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六)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八)全资(控股)子公司基本的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及销售与货款回笼政策;
(九)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筹融资、对外担保/抵押、资金拆借、捐赠等非日常财务事项;
(十)全资(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2-(十一)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事项决策方案及
其合同(100万元及以上);
(十二)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处置(100万元及以上);
(十三)车辆的购置;
(十四)业务接待费/办公费等单笔费用超5000元;
(十五)实华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需事前审批或全资(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事前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报告类事项清单
下列事项需事前或事后(第一时间)报告:
(一)全资(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议案;
(二)全资(控股)子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情况,月
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生产经营统计报表、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或经营情况总结;
(三)全资(控股)子公司须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按公司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大额资
金使用情况、需事前审批事项类进展情况等专题报告;
(五)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事故(含安全、环保类等);
(六)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装置非计划停工;
(七)全资(控股)子公司收到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所有的诉讼事项;
(九)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十)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应予以披露所需的事项、实华
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需报告或全资(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设立等重大事项
(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决策程序,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公司在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时,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金或重组、解散等重大事项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九条法人治理结构(一)公司组织或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等法人治理结构,并在全资(控股)子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职责权限、运作机制。
(二)全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召
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会议,对涉及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三)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
1.公司结合出资比例及管理需要向全资(控股)子公司
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4-规定执行。
2.公司委派或推选到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的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3.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主要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全资(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5)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
(6)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4.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全资(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全资(控股)子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运营管理
(一)机构人事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定员定编、岗位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等中层管理人员均按
照《公司法》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章程》决定。
(二)生产经营管理
1.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纳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管理。
2.全资(控股)子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生产
经营统计报表须定期报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三)财务管理
1.全资(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须与公司保持一致。
2.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所在地财务会计制度和税费政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3.全资(控股)子公司无权决定任何形式的拆借、担保
和抵押、筹融资等非日常财务管理事项。
4.全资(控股)子公司须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
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并每月报送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决定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及公司委托的注-6-册会计师的审计,需要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公司负责组织统筹。
(四)投资管理
1.全资(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2.全资(控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并上报公司项目发展部门,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予以确定。
3.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重大项目由公司组织统筹实施,全资(控股)子公司予以配合;公司明确由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和预期投资效果。
4.公司定期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报告
(一)全资(控股)子公司对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需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按事前审批清单事项报公司审批,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
(二)全资(控股)子公司须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7-1.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
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3.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
并须以书面形式,由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四)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公司将追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检查审计
(一)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安
全生产、经营、采购、人事、财务、投资等专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企业运作。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联合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视具体情况的需要由公司具体明确。
(二)公司组织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三)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
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四)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问题整改建议书,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8-(一)公司应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考核(一)公司根据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对照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每月定期考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订改进措施。
(二)公司将根据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作为子公司管理层人事考核的根本依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订亦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