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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仁和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

第1页共6页法律意见书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

所律师和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8001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8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1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679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载明的提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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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案的总体表决结果和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30343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反对3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4%;弃

权2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提案2:《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30343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反对30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8%;弃

权2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提案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3034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6%;反对30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5%;弃

权2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提案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3061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2%;反对29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2%;弃

权1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1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第3页共6页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81.9468%;反对29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4%;弃权1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8%。

提案5:《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3032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8%;反对3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5%;弃

权2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62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505%;反对3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24%;弃权2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0%。

提案6:《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3042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97%;反对30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1%;弃

权2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72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354%;反对30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70%;弃权2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6%。

提案7:《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30175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5%;反对33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4%;弃

权1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第4页共6页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79.3500%;反对33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95%;弃权1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5%。

提案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33789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02%;反对4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1%;弃

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98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00%;反对4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89%;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1%。

提案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42709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06%;反对645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9%;弃

权1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98%;反对645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62%;弃权1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第5页共6页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第6页共6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公章)刘卫东

负责人:

许龙江邹津

签署日期: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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