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核,就公司拟实施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在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征询员工意见,并将在公司股东会
审议《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该草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及其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委员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