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现对《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
人主体资格、拟定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核实,认为拟定的持有人主体资格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