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5.2.1条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5.2.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第5.2.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