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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的现

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珠海格力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020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267323198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7.86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617633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6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0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55597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年度财务报告》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1.《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所有议案,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均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861901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39%;反对836609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6%;弃权33809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77821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09%;反对91810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4%;弃权360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7794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6%;反对9167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4%;弃权3611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

4.《202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733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66%;反对82327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7%;弃权357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7043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37%;反对7768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56%;弃权284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4318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80%;反对7659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3%;弃权231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3724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01%;反对7659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64%;弃权231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7.《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088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20%;反对77277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8%;弃权286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2494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27%;反对77277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03%;弃权286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0%。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62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50%;反对101750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63%;弃权15202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685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74%;反对101750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85%;弃权15202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0%。

9.《关于2025年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099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24%;反对77341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2%;弃权2791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2505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36%;反对77341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4%;弃权2791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10.《关于2025年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2970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76%;反对7739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3%;弃权286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2376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34%;反对7739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9%;弃权286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8%。

11.《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295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600%;反对21740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6%;弃权2871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364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545%;反对21740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81%;弃权2871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曹玉佳钱骏王好月

日期: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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