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鸿雁女士、李莉女士、葛顺奇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和独立性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杨鸿雁女士、李莉女士、葛顺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