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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贵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依据贵司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2025年12月6日,贵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贵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已于2025年12月22日14:30在贵司报告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6659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751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16%。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

8751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3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751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16%。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一)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天津泰达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377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439%;反对股数8832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37%;弃权股数541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49377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439%;反对股数8832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37%;弃权股数541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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