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泰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贵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依据贵司2025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2025年11月12日,贵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贵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已于2025年11月27日14:30在贵司报告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1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8589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67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659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8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21930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6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09人,代表股份21930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9人,代表股份21930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62%。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2419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40%;反对股数58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2%;弃权股数3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5760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40%;反对股数58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07%;弃权股数3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47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13%;反对股数12970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4%;弃权股数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56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84%;反对股数12886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7%;弃权股数1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542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47%;反对股数1289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1%;弃权股数1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561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83%;反对股数12892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2.5350%;弃权股数1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279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5%;反对股数56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8%;弃权股数1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6140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63%;反对股数56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45%;弃权股数1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