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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委托理财应遵循风险可控及收益性的原则,理财资

金投向保本类、较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不得投向股票、金融债等高风险领域。委托理财收益原则上高于公司在银行同期存款综合收益。

第八条委托理财原则上投向12个月(含)以内的短期性理财产品,应考虑适度分散,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

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主要

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

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

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并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

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

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

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或

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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