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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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24 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幢 27、28、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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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23)63062288 (8623)63026655 Fax: (8623)63062288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169号
致: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20日15时30分,本次股东会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25人,代表股份合计
2075458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7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60885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40%(其中1人已通过网络投票,所代表股份459779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07435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6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2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79823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8%。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11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通过网络投票819人,代表股份378717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14%。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废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累
积投票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二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号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公司网络投票情况205192819421516912907500
2025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合计2053033994215169129075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399085215169129075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公司
2025年年网络投票情况2051841194214729121038500
2度报告全
文及摘合计2052946994214729121038500要》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3120852147291210385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公司网络投票情况2050969694221804121202500
2025年度
3
利润分配方案》合计20520754942218041212025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64405852218041212025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关于公司聘请
2026年度网络投票情况2051834894214769121040800
4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合计2052940694214769121040800计机构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305785214769121040800《关于修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订<对外
5
担保管理
制度>的网络投票情况2051529394217656121057600序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号议案》合计20526351942176561210576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0002852176561210576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关于修订<关联网络投票情况2051781094215411121030400
6交易管理
制度>的合计2052886894215411121030400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2519852154111210304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关于修订<重大网络投票情况2050906794214852121960600投资决策
7
管理制
度>的议合计2052012594214852121960600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63776852148521219606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关于修订<董事、网络投票情况2051419994216202121312400高管人员
8
薪酬管理
制度>的合计2052525794216202121312400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68908852162021213124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关于修订<信息网络投票情况2051534594215746121243400
9披露管理
制度>的合计2052640394215746121243400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005485215746121243400《关于修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订<会计
10
师事务所选聘制网络投票情况2051600994215778121173800序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号
度>的议案》合计20527067942157781211738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0718852157781211738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网络投票情况2051595994215792121177400
11资金往来
管理制合计2052701794215792121177400
度>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7066885215792121177400现场投票情况110580000《关于废止<限制性股票激网络投票情况2051504394215080121340200
12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合计2052610194215080121340200
法>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5697528521508012134020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十二项议案均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马均
经办律师:
谭笑
经办律师:
王汉林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