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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ST金科 --%

金科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08年10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2008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4月24日公司2026年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事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如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

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

1金科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子公司的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1、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2、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3、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5、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相关负责部门。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预报或报告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与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

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报告重大信息

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2金科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4、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前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原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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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它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5、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事项;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7、业绩预告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9、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澄清事项;

10、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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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1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化;

1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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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遵循以下传递审核程序: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

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时实时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2、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口头汇报,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3、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文件资

料提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签;

4、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文件资料提交公司董事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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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或知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对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

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3、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由于相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给与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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