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金科股份管发字第183号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贵院裁定受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重整案,并于5月17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金科股份的破产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2025年5月10日,贵院裁定批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金科股份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025年12月14日,金科股份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据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现将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内容
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的主要执行内容包括:
(一)重整投资人支付投资款项
根据管理人、金科股份、重庆金科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在贵院裁定批准金科股份重整计划后的六十日内,投资人应完成全部投资款的支付。
鉴于贵院已于2025年5月10日裁定批准金科股份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应于7月9日前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全部本次重整投资款26.28亿元。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金科股份以5,294,365,816股(扣减45,350,000股回购股份数量)作为资本公积转增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5,294,365,816股。转增后,金科股份总股本将增至10,634,081,632股。
(三)各类债权清偿或预留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由金科股份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且重整投资人累计支付投资款达18亿元(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60日内)后的6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将分期清偿,具体如下:
(1)每家(户)税款债权中,债务人金科股份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外其他税款债权的部分金额,合计341,145,292.68元,将由金科股份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且重整投资人累计支付投资款达18亿元(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60日内)后的6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针对剩余未支付税款债权,将由金科股份在首期税款债权清偿后次年起算的3年内,按月分36期以现金方式平均清偿完毕,每月支付时间在当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前。
3.有财产担保债权
(1)担保财产属于非保留资产范围(如有)
对于担保财产属于非保留资产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向其分配优先受偿金额等额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根据截至目前债权审查,以及资产优化调整范围,金科股份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财产均为保留资产。如后续服务信托置入评估价值大于零的担保财产,将按照债权受偿方案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应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份额。
(2)担保财产属于保留资产范围
根据金科股份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债权共涉及969家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合计10,284,394,188.93元。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担保财产对应评估价值为标准确定优先受偿范围。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为零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全部债权金额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公开处置变现价款或按照本重整计划以物抵债的对价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鉴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时,担保财产变现或抵债金额尚不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先以担保财产评估价值3,161,249,084.99元列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其余债权7,123,145,103.94元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单位:元)
债权人名称 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担保财产 担保财产评估价值 按评估价值预计转为普通债权金额
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97,494,777.78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200万股(3.53%股比) 320,924,930.66 0.00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03,405,014.00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268万股(5.24%股比) 476,719,396.99 26,685,617.01
BROADGONGGAINVESTMENTPTE.LTD. 4,696,588,363.39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779.79万股(17.28%股比) 1,572,501,161.79 3,124,087,201.60
金科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3,689,627,547.85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5,000万股(7.55%股比) 807,240,000.00 2,882,387,547.8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51,443,125.92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0万股(0.08%股比) 7,293,748.42 44,149,377.50
已申报的964家(户)H0金科03债券持有人 1,045,835,359.99 湖南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9,000万股 0.00 1,045,835,359.99
合计 10,284,394,188.93 / 3,184,679,237.86 7,123,145,103.94
对于担保财产属于保留资产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通过公开处置变现或以物抵债的方式确定优先受偿范围,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具体方式如下:
①以不低于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以物抵债
管理人将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15日内,征询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以
不低于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以物抵债的意见。若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征询意见后同意抵债的,则以抵债金额作为其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金额;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②通过公开处置变现偿债
若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征询意见后不同意以物抵债或未作答复,管理人将通过网络拍卖等公开方式对担保财产处置变现。管理人将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具体情况,参照经营方案中的资产处置方案依法确定具体的处置措施,处置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权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③公开处置后以流拍价格实施以物抵债
未能处置变现的,管理人将与担保权人协商以最近一次流拍价格以物抵债。若同意抵债的、则以抵债金额作为优先受偿金额;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4.普通债权
(1)每家(户)普通债权人5万元以下债权部分(含5万元)
每家(户)普通债权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债权部分,将由金科股份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且重整投资人累计支付投资款达18 亿元(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60日内)后的6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2)每家(户)普通债权人超过5万元债权部分
每家(户)普通债权人超过5万元的债权部分,通过金科股份转增股票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金科股份转增的2,294,365,816 股股票将全部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每家(户)普通债权人超过5万元的债权部分,每100元债权可分得2.530431594052030股转增后的金科股份股票(分配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金科股份设立的服务信托的受益权份额将全
部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在服务信托成立时,受益权份额总数将按照金科股份全部超过5万元普通债权金额确定为90,670,928,287.22份。在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权份额总数可根据服务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每家(户)普通债权人超过5万元的债权部分,每100元债权可分得10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最小单位为0.01份。
在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如金科股份抵债股票及/或信托受益权份额在按照重整计划首次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在金科股份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内已受领抵债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且在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时普通债权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参与补充分配。
5.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6.预计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待其债权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四)信托协议的签署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五)破产费用的支付或预留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金科股份应随时支付破产费用。
金科股份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或过户税费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金科股份转增股票登记及过
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随时支付。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支付投资款项
截至2025年7月9日,重整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已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26.28亿元。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在重整投资人完成全部投资款的支付后,管理人第一时间准备了资本公积金转增的相关材料并与中登深圳进行了沟通。7月16日,管理人同贵院法官前往中登深圳送达转增股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1日,转增股票上市日为9月12日。转增的全部股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截至股权登记日,金科股份已完成5,294,365,816 股股票的转增登记手续,并于当日将全部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号码:0899461102),公司股票当日(9月11日)停牌。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结果的专项意见,金科股份除权参考价格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原总股本+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原总股本+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
上述公式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为
2,628,000,000.00元,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为14,821,603,171.36元。原总股本数为5,339,715,816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为3,000,000,000股,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为2,294,365,816股,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为0股。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金科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为3.30元/股。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金科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3.30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金科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3.30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1日)公司股票停牌,金科股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为2025年9月10日收盘价,即1.45元/股。因此,不需要根据前述公式对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
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前述转增股票中3,0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2,294,365,816股用于抵偿金科股份的债务。9月18日,贵院已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至中登深圳现场办理转增股票划转事宜。此次划转,重整投资人受让的3,000,000,000股股票,已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名下。
(三)偿债现金、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及预留情况
1.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金科股份职工债权金额为54,573,766.71元,涉及463名职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金科股份已完成289名,涉及金额30,784,463.98元的职工债权清偿工作,金科股份已将剩余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对应的清
偿款项预留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2.税款债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金科股份已完成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的首期现金清偿工作。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截至目前债权审查以及资产优化调整范围,金科股份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财产均为保留资产。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经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沟通,博大贡嘎公司、东方雨虹、中讯金通以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担保财产均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完毕。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持续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沟通,监督并协助公司完成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工作。
4.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于债权人怠于履行权利的,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获得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3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含因涉及诉讼、仲裁未决而无法行权的情形)仍未受领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经贵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人共6351家,涉及普通债权金额66,506,643,496.43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列入普通组债权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截至报告日,金科股份已经向4629家普通债权人分配了现金清偿款154,095,922.79元;已经向2194家普通债权人划转了抵债股票 611,479,114股;已经向 2177 家普通债权人发放信托受益权份额受领通知,对应信托受益权19,423,113,230.43份。
针对暂时未发放的现金和股票偿债资源,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预留至管理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未发放的信托份额则由信托机
构予以留存。管理人将严格监督金科股份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依法发放剩余偿债资源。在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如金科股份抵债股票及/或信托受益权份额在按照重整计划首次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在金科股份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内已受领抵债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且在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时普通债权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参与补充分配。
(四)信托协议的签署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信托机构与金科股份已于9月24日完成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的签署。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一)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全额支付26.28亿元重整投资款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者重整投资人已足额支付产业投资部分的重整投资款7.56 亿元至管理人银行账户,且合计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的重整投资款总额达18亿元以上;
(二)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全额现金支付,或已按照本重整计划将对应的资金全额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转增的股票已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四)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职工分配的现金清偿资金已全额支付或对应资金全额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五)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资金已全额支付或对应资金全额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六)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四、对金科股份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已符合,具体而言:
1.截至2025年7月9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累计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共计26.28亿元。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2.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3.转增股票工作已经完成,转增的股票已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4.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职工债权人可获偿的偿债资金,已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予以支付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5.应当向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资金,以及向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资金,已全额支付或将对应资金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项标准;
6.委托人金科股份已经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六项标准。
五、后续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工作
金科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因仍有相关事宜需继续跟进处理,故管理人申请继续保留管理人执行职务,待下列事宜处理完毕后依法向贵院申请终止管理人执行职务。相关事宜具体包括:
(一)已裁定确认但暂未受领偿债资源债权的清偿跟进工作
对于分期支付的税款债权,管理人将监督公司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税款债权;
对于暂未支付的职工债权,对应偿债现金已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支付;
对于因尚未提供接收偿债资源账户信息,以及选择暂缓受领偿债资源等原因暂未获得偿债资源的债权人,管理人将监督金科股份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依法向债权人发放偿债资源。
(二)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的跟进处理
就暂缓确认债权,管理人将监督金科股份对债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偿债资源予以预留,金科股份未来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此外,对于债权申报期内未进行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报的,由金科股份负责审查,并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三)后续破产费用的承担与清偿
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管理人报酬等,将依法陆续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费用等破产费用、后续债权清偿时发生的股票过户费、印花税及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将严格依照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确保顺利开展和完成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贵院的指导下,已经监督并协助金科股份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特此报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 E- 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