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证券简称:中钨高新公告编号:2025-8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1006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1-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1人,147354384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4.658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278954380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21291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59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2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6330937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0652%。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交了10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15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313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93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3%;反对74340股,占出-2-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弃权
313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154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3150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936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3%;反对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3150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227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25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630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09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1%;反对252930股,占出席-3-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8%;弃权630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159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7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3102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940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8%;反对7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弃权3102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24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243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57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24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9%;反对243730股,占出席-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弃权57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151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3186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932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8%;反对7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3186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697212812股)和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673005553股)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5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02%;反对1432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4%;弃权241218股(其中,因未投票-5-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65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02%;反对1432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4%;弃权2412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697212812股)和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673005553股)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6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96%;反对143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7%;弃权226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66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96%;反对1437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7%;弃权
2260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6-(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24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6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2261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3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反对6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2261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249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6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2261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3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7%;反对6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2261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7-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雨竹、秦忠杰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