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
用管理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
-1-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