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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57证券简称:中钨高新公告编号:2026-50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1006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疆(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1-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97人,代表股份1614594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58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27860440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7454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3人,代表股份9171405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01%。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交了2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齐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687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82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469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7%;反对82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4%;弃权82900

-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度与中国五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697212812股)和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673005553股)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06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2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06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2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施珺、陈茜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3-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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