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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判断该事项属于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4、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1汇总工作。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财务信息收集、整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

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2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第3、4、5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

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本条第1、7、8项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2、本条第2至6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获批年

度预计范围之外,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4(五)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署或拟签署日常交易相关重大合同,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一次性签署本条第1、2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一次性签署本条第3、4、5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六)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知悉以下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已经按照本条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5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6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6.1.2条的规定。

(八)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7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破产。

(十)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未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8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

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相关材料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件起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事件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事件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要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报告

义务人应确保报告重大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义务人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9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获悉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核方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的同时,还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完成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

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

10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未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四)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

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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