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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1(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2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3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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