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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依本规则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

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2(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3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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