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6-02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4971452.80元,母公司净利润为
1670264337.4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7026433.75元,任意盈余公
积金167026433.75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259769345.76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699279456.05元。
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699279456.05元。
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为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793752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6223117股后的401714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0元(含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本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为64274305.92元,占本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
41.47%;本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是
100002394.4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
164276700.34元,占本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106%。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含不分红)的,应当列示下列指标:
项目本年度上年度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64274305.921044457471.201809772605.00
回购注销总额(元)10649957.72263022886.747363224.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54971452.802583058408.544532483532.14
净利润(元)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
16259769345.76
未分配利润(元)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
5699279456.05
计未分配利润(元)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
□是□否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2918504382.12
现金分红总额(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281036068.98
回购注销总额(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
2423504464.49
净利润(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3199540451.10额(元)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第9.8.1条第
□是□否
(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2023-2025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3-2025年度年均净利润的120.42%。因此,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9.8.1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
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四、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