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张春颖女士、张伟明先生、吴蔚女士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张春颖女士、张伟明先生、吴蔚女士的
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进行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