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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5-06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总股本为407937529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6223117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407937529股扣除当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6223117股后的401714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044457471.2元=401714412股×2.6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25.603368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2.5603368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2.5603368元/股=1044457471.2元÷407937529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2.5603368/股。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793752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5063217股后的4028743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6.00元(含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新增回购

股份11599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6223117股。

根据“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793752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6223117股后的

40171441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6元(含税)。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223117.00股后的40171441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10股派23.4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5.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2.6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7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7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576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3*****935王思勉

301*****518金磊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6月25日至登记日:2025年7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044457471.2元=401714412股×2.6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10股现金红利应以25.603368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2.5603368元/股计算

(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2.5603368元/股=1044457471.2元÷407937529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2.5603368/股。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季

咨询电话:0431-80557027

传真电话:0431-8055702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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