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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5-09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

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并按照

-3-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项目如附件所示),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

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4-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吉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可以向其要求适当的赔偿。涉嫌犯罪的,将依-6-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7--8-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知悉知悉知悉内幕内幕信息所在职务内幕序内幕内幕内幕信息信息登记

知情身份证号码单位//信息登记人号信息信息信息所处公开时间人员部门岗位内容时间地点方式阶段时间姓名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9-附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

时间:年月日

填报单位(盖章)所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对外报送资料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获取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保密期限

报送依据(对外)

内幕信息处理流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外部接收人):

姓名单位职务

备注:

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报送依据”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制度或要求,并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发单位及适用条款。

编制审核批准

10附件: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_________: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内幕信息

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字: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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