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19号
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中骏蓝湾上城7号楼401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5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100%股权,交易金额为129999万元。苏加旭、固鑫投资及相关方与永安林业签订《关于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承诺森源家具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1030万元,2015年度与2016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4545万元,2015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0923万元。当补偿事项触发时,苏加旭、固鑫投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4月30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通过自查发现森源家具2016年度、2017年度部分收入、成本和费用确认不准确,并对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等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永安林业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说明及所涉及的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审核报告》,森源家具2015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少于业绩承诺累计净利润40923万元的金额为3829.89万元,本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将触发相关主体进一步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2019年6月10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业绩承诺方苏加旭、固鑫投资尚需补—2—偿463.42万股、54.17万股永安林业股份。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采用现金补偿。
根据永安林业2020年9月8日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永安林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业绩承诺方按照《利润补偿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2024年3月6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苏加旭、固鑫投资需补偿股票数量为175.98万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按照股票价格11.75元/股的标准进行现金补偿。
截至目前,苏加旭、固鑫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苏加旭、固鑫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永安林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3—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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