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76号
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查明的事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
—1—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
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天风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风证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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