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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37F-38F Sandi Center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 55-57 号 55-57 Zhenwu Road

三迪中心 37F-38F Taijiang DistrictFuzhou city

350004 Fujian Province邮编: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6)大成榕律字第206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第1页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2.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3月7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了《福建省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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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并于2026年3月24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本次股东会通知时间为2026年3月7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3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

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时00分,在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吕锦程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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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吕锦程主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4人,代表股份7942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590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5180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4492%。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4424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1413%。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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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1人,代表股份3173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9019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5人,代表股份22713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1%。

(三)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前述议案经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临时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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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5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14%;

反对3183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56%;弃权

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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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2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013%;反对56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8909%;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

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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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健

项目负责人:

侯立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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