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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63股票简称:永安林业编号:2025-04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

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9948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4994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448712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8435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948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

4487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7%。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65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99%;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5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65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99%;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53%;弃权400股(其中,因—3—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65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99%;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5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65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99%;反对3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5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5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6%;反对765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70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67%;反对765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萌、韩子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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