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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63证券简称:永安林业编号:2026-03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

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27317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064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36253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14740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14722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27%。

(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2—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议案1.01《关于提名管清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9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8%;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2:《关于提名樊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9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3—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8%;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3:《关于提名陈芸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9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2%;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伍敏智、林语嫣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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