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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收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25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0663股票简称:永安林业编号:2025-05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暨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签订了《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前,财政局通过直接持股和接受表决权委托

持有的合计股份为26160865股(占比7.77%);本次权益变动后,财政局通过直接持股持有的股份为13549565股(占比

4.02%);远兴建设公司通过直接持股持有的股份为12611300股(占比3.75%)。

3.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2025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远兴建设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及《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终止将持有的公司3.75%股份表决权委托财政局。解除委托表决权后,财政局、远兴建设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双方不再构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2024年3月26日,远兴建设公司与财政局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2611300股股份(占比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

财政局代为行使,委托期限为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表决权委托后,双方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5%,达到7.7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占上市公司总占上市公司总股数量(股)数量(股)股本比例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135495654.02%135495654.02%

永安市其中:无限售条件股135495654.02%135495654.02%财政局份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126113003.75%126113003.75%永安市远

兴曹远城镇其中:无限售条件股126113003.75%126113003.75%份

—2—建设有限公有限售条件股司0000份

本次签署的《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财政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3549565股(占比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为4.02%;远兴建设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2611300股(占比

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为3.75%。

三、《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MA2XYCKF9U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

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

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为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2.现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3—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原协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解除。

2.原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权利义务终止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的代为行

使甲方所持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的权利,甲方收回原协议项下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甲方自行行使其作为永安林业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永安林业章程

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停止以受托方身份

行使与原协议相关的任何权利,并将与原协议履行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如有)返还给甲方。

3.甲方应自行负责行使其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财政局与远

兴建设公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2.《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特此公告。

—5—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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