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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63证券简称:永安林业编号:2026-029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3.涉案金额:3172.5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裁决为再审裁定,

本次诉讼裁定涉案金额已于2025年7月全额支付,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造成影响。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5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就张强等17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

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裁定,现将本次诉讼裁定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强等17人

一审被告:苏加旭

一审被告:陈松柏

一审被告:陈振宗

一审被告:吴景贤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终6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强等17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民初525号一审民事

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民终658号二审民事判决,同时依法驳回17名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17名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涉案金额已于2025年7月全额支付,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

高法民申5518号〕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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