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5]第[027]号
地址:中国·武汉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15楼
办公电话:027-8535562985355630
1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5]第[027]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潘琦律师和魏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1.根据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2025年5月21日,公司在上述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62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9楼1号会
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0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486461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4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634%。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9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412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统计。
合计表决结果及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27325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35%;反对股数为3657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9%;
弃权股数为7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83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895%;反对3657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305%;弃权7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2722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5%;反对股数为3669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3%;
弃权股数为6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73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973%;反对366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90%;弃权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6%。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5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3604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7%;反对股数为2787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1%;
弃权股数为6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555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623%;反对278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40%;弃权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6%。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46511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9%;反对股数为1740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8%;
弃权股数为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602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159%;反对1740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76%;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5%。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79316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12%;反对股数为7077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
弃权股数为6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67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70%;反对7077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6份总数的67.9680%;弃权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55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46471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1%;反对股数为1746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0%;
弃权股数为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98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75%,反对1746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43%;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4514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9%;反对股数为1878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1%;
弃权股数为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465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059%,反对187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91%;弃权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4616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9%;反对股数为1775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1%;
弃权股数为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67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71%,反对1775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60%;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3592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2%;反对股数为2796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0%;
弃权股数为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543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42%,反对2796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24%;弃权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4%。
(十)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共计四个子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湖
北楚天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楚天襄阳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在非关联方表决中,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190532954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13%;反对股数为17525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1%;弃权股数为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87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34%,反对175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13%;弃权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湖
北楚天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楚天襄阳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在非关联方表决中,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19052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0%;反对股数为176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5%;弃权股数为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80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19%,反对1762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12%;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武汉广播电视台关联方发生交易的议案》
9关联股东武汉广播电视台、武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在非关联方表决中,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79023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7%;反对股数为174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3%;弃权股数为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602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149%,反对17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72%;弃权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4846331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2%;反对股数为17537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5%;
弃权股数为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584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426%,反对1753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28%;弃权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10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和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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