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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市值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市值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

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

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

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督促执行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市值管理具体方案,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

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九条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部门,负责起草市值管理方案和制度,牵头落实市值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积极传递公司投资价值。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关键指标监测机制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当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

净率等关键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将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

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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