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荣丰控股: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或“公司”)与上海市(武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拟实施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荣丰控股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荣丰控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荣丰控股的说明予以引述。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荣丰控股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荣丰控股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2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三)2026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的情况,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6年6月30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zse.cn)上披露了《荣丰控股集团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6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05,254 股调整为4,045,000股。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6年5月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7月1日披露《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0.76元/股-0.16元/股=10.6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的数量、人数及价格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4,045,0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60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人数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9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9月3日。

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其后,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披露《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于2026年8月22日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半年度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内,属于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上述60日期限。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9月3日,该日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剔除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后,该授予日仍处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60日授出期限之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邹佳慧

2026年9月3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