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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荣控:荣丰控股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4 00:00 查看全文

*ST荣控 --%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ST 荣控 公告编号:2026-013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6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八区17号楼商业二层会

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征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6033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69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2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2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3.公司部分董事及邀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26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1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2.00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2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2%;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答邦彪、邹佳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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