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5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结构
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6年5月12日,金坤杰投资、徐博与天洪基业、保成重能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天洪基业受让金坤杰投资持有的坤杰能源1%合伙份额,受让徐博持有的坤杰能源68%合伙份额,天洪基业成为坤杰能源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受让该等合伙份额后,天洪基业合计持有坤杰能源69%合伙份额。此外,保成重能与天洪基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在坤杰能源的所有表决和决策中与天洪基业保持一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坤杰能源持有公司20.71%股份。本次权益
变动系控股股东坤杰能源的合伙结构变更,不涉及坤杰能源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坤杰能源。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洪基业持有坤杰能源69.00%合伙份额,担任坤杰能
源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坤杰能源30%合伙份额的保成重能与天洪基业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李文浩先生作为天洪基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天洪基业实际控制坤杰能源,并通过坤杰能源控制上市公司1408991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1%,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徐博先生变更为李文浩先生。
近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金鸿控股”)接到控股股东山西坤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坤杰能源”)的通知,坤杰能源的合伙结构发生变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坤杰能源发来的《关于合伙结构变更的告知函》,获悉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杰投资”)、徐博与上海天洪基业企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洪基业”)、上海保成重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成重能”)于2026年5月12日签订了《山西坤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天洪基业受让金坤杰投资持有的坤杰能源1%合伙份额,受让徐博持有的坤杰能源
68%合伙份额,天洪基业成为坤杰能源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坤杰能
源《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2026年5月
12日,保成重能与天洪基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在坤杰能源的所有表决和
决策中与天洪基业保持一致。因此,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天洪基业实际控制坤杰能源,并通过坤杰能源控制上市公司1408991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1%。
天洪基业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坤杰能源69%合伙份额事宜。
本次权益变动系坤杰能源的合伙结构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坤杰能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坤杰能源,实际控制人由徐博先生变更为李文浩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后,坤杰能源尚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2、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上海天洪基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098号8幢法定代表人李文浩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K6DWDXXH
成立日期2026-01-16
经营期限2026-01-16至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洪基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山西坤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甲方1(转让方):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2(转让方):徐博(以上“甲方1”“甲方2”合称时为“甲方”)
乙方1(受让方):上海天洪基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2(一致行动方):上海保成重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山西坤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9900MAD4TWDW4D,注册地址为山西
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宏业路68号106。合伙企业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鸿控股”)140899144股股票。
2、甲方1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
3000000.00元,实缴出资零元,持有合伙企业全部认缴合伙份额的1%。甲方2为合
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04000000.00元,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180500000.00元,持有合伙企业全部认缴合伙份额的68%。甲方2系甲方1的唯一
股东、法定代表人。
3、甲方1拟向乙方1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1%的合伙份额;甲方2拟向乙方
1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68%的合伙份额。乙方1同意从甲方1、甲方2处受让前
述合伙份额,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4、乙方2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90000000.00元,持有合伙企业全部认缴合伙份额的30%。
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让合伙份额的比例、价格和支付方式1.1经各方协商,甲方1向乙方1出让其所合法持有的合伙企业1%合伙份额(认缴出资人民币3000000.00元,实缴出资为零元,下称“标的份额1”),甲方2向乙方1出让其所合法持有的合伙企业68%合伙份额(认缴出资人民币204000000.00元,实缴出资为人民币180500000.00元,下称“标的份额2”)。以上“标的份额1”、“标的份额2”合称“标的份额”。
1.2甲方保证对其持有标的份额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份额及基于标的份额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益,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益的转移予乙方1。
1.3乙方1在受让完毕标的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根据《山西坤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4本协议项下标的份额(即合伙企业69%合伙份额)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86889700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捌拾捌万玖仟柒佰元整)。
1.5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乙方1应向甲方2支付标的份额的全部转让价款。
1.6甲方已明确向乙方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风险和运营现状,乙方1
已明确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业。乙方1自入伙后,即与合伙企业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7本协议项下因份额转让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自行承担。
1.8乙方2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并同意在乙
方1成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在合伙企业的所有表决和决策中与乙方1保持一致,乙方2与乙方1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二)生效、变更和终止
2.1本协议自甲方1和乙方1、乙方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甲方2签字之日起生效。
2.2甲方应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配合乙方1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标的份额转让
和合伙企业相应变更(或备案)等义务。如甲方不配合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相应变更(或备案)的工商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3乙方1应按协议如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若乙方1
未能如期支付转让价款,则应以乙方1应付未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之日。
2.4各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或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履行完毕;
(3)本协议依法解除;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而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3.1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为准。
3.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天洪基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二(甲方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浩
乙方一(有限合伙人):上海保成重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二(乙方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秀平(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为“乙方”,各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山西坤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是一家依据
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甲方一拟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拟持有合伙企业69%的财产份额,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方一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30%的财产份额,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甲方二系甲方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甲方一的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3.乙方二系乙方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乙方一的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4.为确保合伙企业决策效率,维护合伙企业稳定经营,各方同意在合伙企业的重
大事项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乙方承诺在合伙企业的所有表决和决策中与甲方保持一致。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一致行动”是指各方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或其他决策机构中就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时,采取相同的意见和立场,作出相同的表决。
1.2“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修改合伙协议;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3)决定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4)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转让;
(5)其他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一致行动原则2.1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方在合伙人会议
或其他决策机构中对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均应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2.2乙方同意,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乙方应就会议审议事项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以甲方最终确定的意见作为乙方的表决意见。
2.3如乙方与甲方就某一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甲方的意
见进行表决,不得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2.4乙方承诺不单独或联合其他合伙人提出与甲方意见相悖的提案或动议。如乙
方拟提出任何提案或动议,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5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甲方一按照本协议约
定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权利。
2.6乙方二作为乙方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乙方一严格按照本协
议约定履行一致行动义务。
(三)决策机制
3.1事前沟通: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日内,甲方应将会议审议事项通知乙方,双
方可就审议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
3.2意见确定:经沟通协商后,甲方应在会议召开前1日内确定最终表决意见,
并书面通知乙方。
3.3表决执行:乙方在合伙人会议上应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意见进行表决,不得偏离。
3.4临时提案:如会议期间出现临时提案或审议事项发生变化,乙方应立即与甲方沟通,并按照甲方现场确定的意见进行表决。
3.5书面决议:如合伙企业事项采取书面决议方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
后3日内,按照甲方意见签署相关决议文件。
(四)一致行动的期限4.1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情形之一发生之日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完毕并注销登记;
(2)乙方一不再持有合伙企业任何财产份额;
(3)甲方一不再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4)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4.2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4.3本协议期限届满或终止前30日内,各方可协商是否续签。如各方未就续签
达成一致,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但终止前已作出的表决和决策仍然有效。
(五)财产份额转让限制
5.1乙方一承诺,在一致行动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一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5.2如甲方同意乙方一向第三方转让财产份额,乙方一应确保受让方书面承诺继
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否决该转让。
5.3乙方二承诺,在一致行动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二不得转让其持
有的乙方一股权,导致乙方一控制权发生变更。
5.4如乙方一或乙方一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
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六)违约责任
6.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
以下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表决无效,应以甲方意见为准;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3)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价格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6.2如乙方二违反本协议约定,未促使乙方一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乙方二应与
乙方一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6.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有权
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救济措施。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7.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7.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7.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2026年5月12日,金坤杰投资、徐博与天洪基业、保成重能签订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天洪基业受让金坤杰投资持有的坤杰能源
1%合伙份额,受让徐博持有的坤杰能源68%合伙份额,在受让该等合伙份额后,天
洪基业成为坤杰能源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坤杰能源《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
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2026年5月12日,保成重能与天洪基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在坤杰能源的所有表决和决策中与天洪基业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洪基业持有坤杰能源69.00%合伙份额,担任坤杰能源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坤杰能源30%合伙份额的保成重能与天洪基业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李文浩先生持有天洪基业99%股权,为天洪基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天洪基业实际控制坤杰能源,并通过坤杰能源控制上市公司
1408991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1%,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合伙结构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博先生变更为李文浩先生。李文
浩先生具备多年资产管理、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等经验。经与徐博先生友好协商,双方认为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庭外重组工作的正常推进造成不利影响;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坤杰能源的合伙结构变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坤杰能源仍持有公司20.71%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与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内部决策机制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以及资产的独立与完整。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编制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洪基业、保成重能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徐博先生及金坤杰投资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天洪基业、保成重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
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其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后续尚需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2、《一致行动协议》
3、《关于合伙结构变更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