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68
债券代码: 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违约处置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5 年度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金鸿控股”或“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渤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违约处置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金鸿债,112276.SZ。
3、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4、2026年二季度末债券余额:1.678282亿元人民币。
5、起息日:2015年8月27日。
6、票面利率:6.00%(已通过债务清偿方案调整至4.75%)。
7、发行期限:5(3+2)年(已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展期至2024年6月30日)。
8、发行时信用级别: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15金鸿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A。
9、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6月15日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联合资信维持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5金鸿债”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
10、债券摘牌情况:本期债券已于2020年8月27日到期摘牌。
二、“15金鸿债”违约处置进展情况
(一)“15金鸿债”发生违约
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的公告》,发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未能如期偿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截止2018年8月27日,发行人仍未能支付“15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394,374,600.00元,以及应支付的债券利息40,00,000.00元,合计金额为434,374600.00元。已构成违约。
截至2018年9月26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宣布“15金鸿债”未回售部分的债券加速到期的公告》,宣布“15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2018年9月27日。
(二)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的违约处置进展
1、发行人已于2018年12月29日自行向全部债券持有人支付了自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4000万元。
2、发行人已于2019年9月12日自行向“15金鸿债”持有人支付了本金总额的15%(即人民币1.1475亿元,因“15金鸿债”持有人东莞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其本金暂未支付)。
3、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发行人已自行向“15金鸿债”持有人支付了20%的债券本金及35%本金对应的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利率为9.5%),并向东莞证券划付了相应的和解金额,上述各项本息合计金额共计
人民币1.9634亿元。
4、发行人根据最新的清偿协议于2020年8月13日开始陆续向债权人支付原债务本金10%及相应利息和原债务本金55%及相应利息。
2020年发行人根据清偿协议的签署情况并依据清偿协议约定,及时向相关持有人支付了10%的原债务本金0.7582亿元及该本金相应利息0.1632亿元,合计人民币0.9214亿元。已陆续向部分选择剩余债券本金及利息折价一次性偿还方案的持有人支付了1.2810亿元。
5、2021年3月10日东莞证券对应的债权通过司法扣划3,164万元,2021年3月22日退回扣划金额约1,047.72万元,实际支付金额为2,116.28万元,该笔金额支付完毕后,东莞证券所对应的相关债权已全部清偿完毕。
6、发行人根据最新的债务清偿方案已于2021年6月30日自行向签订了最新的债务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并选择方案二的债券持有人支付了第一期本息共计3,452.04万元。
7、2021年7月发行人陆续与“15金鸿债”剩余未签署最新的债务清偿协议的3家持有人签署了最新的债务清偿协议,按照最新的债务清偿协议,发行人于7月28日向上述三家持有人支付了债务本金10%及10%对应的相应利息共计81.21万元;同时向选择剩余债券本金及利息折价一次性偿还方案的上述债务持有人支付共计89.14万元,向选择方案二展期的上述债券持有人支付了第一期本息共计29.81万元。
8、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已根据最新的《债务清偿协
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向选择方案二的持有人支付了第二期债券本息合计5,269.86万元;同时因部分资金晚于预期,发行人已取得了部分持有人或持有人代表相关谅解函,同意发行人在不晚于2022年7月15日支付本期应付利息。
9、2022年7月14日发行人已向相关选择方案二的持有人支付了第二期债券相应利息,共计1,086.53万元;至此发行人已完成所有选择方案二的债券持有人第二期本息全部偿付工作。
10、截至2023年6月末,选择打折方案的所涉及的本息已全部兑付完毕,选择展期方案的持有人相关兑付工作已支付完成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即第二期)的本息兑付。展期方案第三期的偿付内容为:2023年6月30日前,发行人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金的3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截至2023年6月末,发行人因资金回笼缓慢,暂时未足额筹措上述资金,导致无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偿付选择展期方案的“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的第三期本息共计8,552.48万元。
11、发行人于2023年9月针对前次清偿方案中未如期支付部分制定了《调整后的“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及“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债务清偿方案》,约定于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15金鸿债”债务本金的16.5%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于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15金鸿债”债务本金的22%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12、截至2023年11月29日,发行人资金筹措未达到预期,偿还资金暂未落实到位,无法在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15金鸿债”债务本金的16.5%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发行人表示会
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后续偿债事项。
13、“15金鸿债”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根据债券持有人的书面提议召集了“15金鸿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15金鸿债”立即兑付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对“15金鸿债”推选债券持有人代表并拟启动诉讼维权的议案》。
1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因未按约定支付“15金鸿债”到期本息而被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案由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号为(2024)京74民初59号。债权人采取诉讼等措施进行财产保全,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北京金融法院司法冻结,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部分相关房产被北京金融法院查封。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对管辖权异议开庭审理,发行人于2024年8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由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驳回,2025年1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15、太平洋证券作为债券持有人代表与发行人之间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2025年2月,太平洋证券作为所涉债券持有人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及前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16、2026年2月,发行人分别披露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07)、《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金鸿控股收到债权人苏州乾泓鑫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以金鸿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申请对金鸿控股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金鸿控股向衡阳中院提交《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息请先行实施庭外重组的函》,希望先行实
施庭外重组,自行开展清产核资、重组投资人招募、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方协商谈判、制定庭外重组方案等各项工作,成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作为辅导机构予以监督指导。金鸿控股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衡阳中院同意由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金鸿控股先行进行庭外重组。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就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金鸿控股债权人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指引》向辅助机构线上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7、2026年4月,发行人分别披露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遵选确定产业投资人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金鸿控股在辅助机构监督协助下组织召开产业投资人评审遵选会,确定洛阳宏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及重整中选产业投资人并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文件,因发行人资金回笼缓慢,已造成“15金鸿债”最新债务清偿方案资金无法按期偿还,后期债务偿还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后续发行人可能会有因违约导致相关诉讼及冻结公司相关资产的情况,渤海证券提醒投资者注意查阅金鸿控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渤海证券作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积极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一-临时报告》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渤海证券通过网站查询、向发行人发送《关于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通知的沟通函》、现场信用风险排查访谈等多种形式及时跟踪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发行人偿债资金落实进展。渤海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持续对金鸿控股整体经营情况、资金的流动性状况及未来的偿债安排进行关注,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二)联系方式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
联系人:许钰莹
联系电话:0734-8800669
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022-28451139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违约处置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