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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ST金鸿 --%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星国际中心20层2005-2007室

邮编:100020

电话:(8610)65862898/85710901传真:(8610)65866828

http://www.jundufirm.com

1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意字(20250915-01)号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5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相关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3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900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08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册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以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余董事、董事会秘书以视频方式参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62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该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司提供

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42326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412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13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5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谭敬慧

经办律师:

李果炼峻玮

日期:2025年9月1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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