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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关于公司子公司债务重组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3 00:00 查看全文

ST金鸿 --%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1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债务重组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及相关担保事项:在重组期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

12月31日),以1.33亿元本金为固定计算基数,按年化8%计收重组收益,债务人应

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收益,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若债务人按期足额清偿全部本金及收益,债权人同意豁免其余债务。保证人中油金鸿的保证责任相应限定于本次债务重组确定的等额于重组收益计算基数初始数额的金额(即本金1.33亿元)。

3、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通过。本议案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债务重组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债务重组及担保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及担保事项概述

(一)债务重组及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

受让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或“沙河建行”)

对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沙河金通”)所享有的贷款债权。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就上述贷款债权向原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系在重组期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1.33亿元本金为固定计算基数,按年化8%计收重组收益,债务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收益,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若债务人按期足额清偿全部本金及收益,债权人同意豁免其余债务。保证人中油金鸿的保证责任相应限定于本次债务重组确定的等额于重组收益计算基数初始数额的金额(即本金1.33亿元)。

(二)交易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债务重组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3、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除协议签署方外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本次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一)债权人

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23355016G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贾海峰成立日期:2000年4月27日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与其母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核查,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母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3185.93亿元,净资产1624.18亿元;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1058.33亿元,净利润31.66亿元。

(二)债务人/被担保人

名称: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95427942D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玲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5月3日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外环北侧、经十四路东经营范围: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城市燃气管道建设与管理;天然气(CNG、LNG)加注站的建设;天然气利用技术开发与咨询;燃气具的销售与安装;管道天然气供应与销售、CNG、LNG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沙河金通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被担保公司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曾持有沙河金通51%股权。沙河金通自2021年12月23日起失控,公司自202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起已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2025年4月14日,华东公司与湖州岩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股权转让尚未完成工商变更,下图是以工商信息列示的股权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担保事项

(一)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2014年6月6日,沙河建行与沙河金通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沙河建行与

中油金鸿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油金鸿为前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及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3日,公司丧失对控股子公司沙河金

通的控制权,沙河金通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被动转为对外担保。

自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沙河建行共向沙河金通发放贷款本金1.54亿元,但沙河金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计划按时还款付息。截止到2019年3月21日,沙河建行停止发放贷款,宣布债权本金1.33亿元的贷款立即到期。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与沙河建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受让了沙河建行对沙河金通所享有的该笔贷款债权,其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33亿元。

(二)债务重组及担保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基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

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协议,各方确认截至重组起始日(2026年1月1日),债务重组金额共计2.61亿元,其中本金1.33亿元。现经协商,各方同意对该笔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期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重组期内,以1.33亿元本金为固定计算基数,按年化8%的固定收益率计收重组收益,债务人应于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当期收益,并于重组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1.33亿元。

若债务人按期足额清偿全部本金及收益,且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剩余债务。保证人中油金鸿的保证责任相应限定,仅对本次重组确定的1.33亿元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重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负责人:贾海峰乙方(债务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外环北侧、经十四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玲丙方(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孟春雷

2.债务确认

2.1各方确认,根据《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冀民初41号)判决内容,截

至重组起始日,债务重组金额共计261035080.60元。其中,标的债权本金为1.33亿元整、利息为52359725.40元、罚息为73986957.92元、复利为1688397.28元。

2.2乙方、丙方确认,原债权人已履行完毕其在标的债权基础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丙方承诺不得以标的债权基础文件项下对原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权、抗辩权主张抵销、抗辩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乙方、丙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争议,由乙方、丙方与原债权人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且不对重组债务产生任何不利影响。2.3各方一致确认,基于标的债权基础文件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乙方、丙方认可甲方合法受让标的债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附属担保权利。乙方承诺,就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债务,自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不以任何理由主张减免或迟延履行。

丙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不影响甲方依据标的债权基础文件(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冀民初41号))享有的全部法定权利。甲方有权就标的债权相关事宜,采取一切合法合规的措施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乙方、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债务重组

3.1重组期限为自重组起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2本协议重组期限届满后,若乙方已按期足额清偿全部重组债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丙方保证责任同时终止。

3.3重组期间,重组收益=重组收益计算基数×日收益率×实际天数。

(1)重组年收益率为年化8%,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0(含甲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

(2)重组收益计算基数初始数额为1.33亿元整,如债务重组余额发生变化,则

重组收益计算基数相应等额变化,重组收益应分段计算,累计相加。

(3)本重组收益率为固定重组收益率,在重组期间内,不因 LPR变动而调整变动。

(4)实际天数为该重组收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

4.债务清偿

4.1乙方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甲方支付该重组收益核算期的重组收益。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乙方应最迟不晚于支付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该重组收益核算期的重组收益。

4.2乙方支付重组收益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4.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于重组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债务重组金额。

4.4如乙方于重组到期日已支付完毕全部应付重组收益及等额于重组收益计算基

数初始数额的债务重组金额,且乙方、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则甲方同意豁免乙方应付的债务重组余额。各方确认,该等豁免为附条件的豁免,即仅在前述条件均已满足时生效,任一条件未成就,该等豁免不生效力,乙方仍应清偿包括全部债务重组金额在内的全部重组债务并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5自重组起始日起,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提前还款。

4.6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4.2款的约定清偿债务重组金额。如果乙方拟提前偿还

全部或部分债务重组金额,应当在其所拟定的提前偿还日的3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偿还债务重组金额,否则不视为清偿,且重组收益的计算基数不因此减少。

4.8乙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重组债务的,应按以下顺序

进行清偿:

(1)按照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乙方、丙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重组收益;

(4)债务重组金额。

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前述清偿顺序。如甲方选择依据标的债权基础文件主张权利的,对于乙方、丙方的任何清偿款项,甲方有权自主决定该款项的抵扣项目及抵扣顺序,乙方、丙方对此无异议。

5.还款担保

5.1除继续为原有为标的债权相关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针对乙方

在本协议项下关于重组债务的义务和责任,丙方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约定的重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仅限于且明确限定于本协议确定的等额于重组收益计算基数初始数额的金额(即本金1.33亿元)。

5.2丙方仅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本协议项下

主债务的共同承担,不成为共同还款人。

6.税费承担

6.1各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需承担的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与费,

由乙方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7.1甲方享有完全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已获得签

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和授权。

8.乙方、丙方的承诺和保证

8.1乙方、丙方享有完全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已

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和授权。

8.2乙方、丙方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未违背乙方、丙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乙方、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

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违反乙方、丙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

8.3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丙方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

变更事项或任何重大事项,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8.4乙方保证全额清偿重组债务,不附带任何条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销、反索赔

的主张或任何其他抗辩。

9.违约责任

9.1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则视为乙方、丙方违约:

(1)乙方、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债务重组金额或重组收益。

(2)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承诺、保证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9.2如发生本协议第9.1款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权益实现需要,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主张权利:

(1)就标的债权基础文件项下的债权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原判决(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冀民初41号))项下确定的乙方、

丙方的全部责任持续有效,不受本协议签署、履行及本款约定的任何影响;

(2)就本协议项下的重组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重组债务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有权针对乙方采取以下全部措施,且有权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就乙方重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继续按本协议约定计收重组收益;*就全部逾期未偿还的债务重组金额及重组收益总额按年化5%计收违约金;

*此外,本协议第4.3款所述附条件豁免不发生效力,乙方仍应清偿全部重组债务(包括全部债务重组金额及其自重组起始日起以债务重组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本协议第3.2款约定的重组收益率计算的全部重组收益)。

9.3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后仍无法弥补其损失的,仍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5.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需变更的,各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5.2若甲方与原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被宣告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或被解除的,乙方、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重组收益,甲方无需返还给乙方、丙方或原债权人;重组债权转移至原债权人之日前,乙方、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的重组收益,甲方仍有权向乙方、丙方收取。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是对公司及子公司历史存量担保债务的处理。该笔担保债

务源于(2019)冀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保证责任。

2、若债务人沙河金通在重组期内(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

时足额履行合计1.33亿元本金的还款义务,且未发生违约,则债权人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同意豁免其余债务。同时,保证人中油金鸿的保证责任将相应限缩至等额于重组收益计算基数初始数额的金额(即本金1.33亿元)。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明确了公司担保责任的最高数额,有助于限缩担保风险敞口、推动历史债务化解,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董事会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确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险,公司近两年已数次因相关担保被迫承担被诉风险,且被担保方部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若不加速解决相关隐患,有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融资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董事会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关注,同时要求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保方资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相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总额为147376.78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逾期对外担保147376.78万元。

3、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0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目前每月还款50万元,对方冻结了华北投资持有的河北中油金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截至目前股权冻结已到期失效,本金已还清,尚欠利息500余万。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0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对方已于2022年2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2年2月21日华北公司和公司均收到恢复执行材料,2022年3月22日华北公司收到评估通知书。2024年1月11日和2月1日两次拍卖华北公司持有的应张天然气公司股权,目前状态为流拍。

2024年3月11日收到对方申请追加输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追加申请。2024年3月

21日,输送公司提交答辩意见。3月27日,收到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2021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019年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和解,该公司后偿付了382.3万元本息,2021年5月对方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1年4月17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2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设银行诉前保全宣化金鸿、输送公司

银行存款8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宣化金鸿管道燃气收费权及高压环网、高压调压站、线路阀室等设备设施,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8月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已由建行移交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本金10万元的义务,承担执行费151506元。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中

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详见2019年1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6)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应张公司因到期未付租金400万元,民生租赁宣布债务立即到期,提前到期租金688543750.00元,金鸿控股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书、传票,

2021年11月26日证据交换并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反馈表。因不可抗力影响,数

次推迟开庭时间,后双方已于2022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4月8日签署和解协议,2022年4月19日收到调解书。对方已于2023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我司于4月27日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2023年10月19日,收到天津三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津03执407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

气有限公司、赤城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张北金鸿燃

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一向原告借款64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21日-2021年9月21日,金鸿控股及天然气输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未偿还,原告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8日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2021年12月30日调解,并取得调解书。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2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及和解笔录,2024年11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张家口金鸿与原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到期,截至2021年3月29日,尚欠本金107166014.20元,利息111520.90元,输送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输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起诉材料,该案已于6月10日开庭,于2021年8月

26日收到一审判决。2021年11月1日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4日收

到执行裁定书及限消令。2021年12月法院执行了张家口金鸿5172774.14元。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此案已由建行移交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

(9)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贷款逾期未偿还,国开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金共68450699.84元。2023年5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已于6月6日、7月7日开庭,2023年8月29日收到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借款合同及变更协议于2023年4月14日提前到期;金鸿华北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8195901.4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金鸿华北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元;金鸿控股对本金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

(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我公司收到案件文书后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南昌中院做出管辖异议裁定,驳回我司异议申请;我司提起管辖异议上诉,2024年11月11日,江西省高院做出管辖异议的二审裁定,驳回我方管辖异议,维持原裁定。2024年12月5日,第一次开庭,采取线上开庭方式,庭后我方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2025年4月,收到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5年5月,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2025年10月,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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