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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盈方微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08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

1楼临空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1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

楼临空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4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2107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4日的股份总数,下同)的22.771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161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1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4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946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5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367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9117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33%;反对2896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0%;

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376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7270%;反对2896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8885%;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45%。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172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23%;反对1835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4%;

弃权1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315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0553%;反对1835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322%;弃权1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124%。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0141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63%;反对1852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5%;

弃权1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00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1.9297%;反对1852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36%;弃权1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666%。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92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51%;反对2777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7%;

弃权9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4955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5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2141%;反对2777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3972%;弃权9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886%。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9230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2%;反对2779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8%;

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490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1920%;反对277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4067%;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014%。

表决结果:通过

6.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240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2%;反对2759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2%;

弃权10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499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2310%;反对2759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3230%;弃权10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461%。

6表决结果:通过

7.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86%;反对2827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6%;

弃权9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444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0057%;反对2827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6016%;弃权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927%。

表决结果:通过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213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1%;反对2810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8%;

弃权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472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1202%;反对2810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5322%;弃权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76%。

表决结果:通过

9.0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3218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7%;反对27075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的1.4094%;弃权78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581332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5662%;反对270751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112%;弃权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226%。

表决结果:通过

10.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0.01选举史浩樑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689769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57147票。

表决结果:选举史浩樑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选举张韵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689359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53043票。

表决结果:选举张韵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811.01选举罗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692716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86614票。

表决结果:选举罗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选举韩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8685223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11682票。

表决结果:选举韩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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