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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盈方微 --%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1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离职情形和程序............................................3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4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4

第五章附则.................................................5

2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和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但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情形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

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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