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4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3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18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9
第六章附则................................................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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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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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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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相关要求需要发布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
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三节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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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若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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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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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9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10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获得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补助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重大影响,是指公司单笔收到的政府补助,根据对净利润和资产的不同影响,测算补助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判断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上述政府补助,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定义并确认的政府补助,不包括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可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
公司应当根据时点优先原则,在收到政府补助相关函件或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
11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已按前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
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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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责任划分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沟通联系等日常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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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应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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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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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信息提供第一责任人(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16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的,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一)证券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二)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
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所涉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17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
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
18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室存档保管。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人员发生需要进行披露的重大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情形,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八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
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超
19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以外”、“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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