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职责...............................................3
第三章管理内容...............................................3
第四章规范运作...............................................3
第五章财务管理...............................................5
第六章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7
第七章信息报送及披露管理..........................................8
第八章内部审计监督.............................................9
第九章附则................................................10
1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并依法设
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或实质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1、全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掝间接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对
其行使完全的控制权和分配权。
2、控股子公司,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
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公司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指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
公司的有效管理,接受公司的监督,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
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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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
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及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子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负责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委派、管理和监督。公司对前述委派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依据需要依法对公司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等义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条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如需)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事务管理和经营者绩效考核等。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于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四章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本制度及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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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公司法》和本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与其他股东共
同协商制定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控股子公司也可根据自身情况,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只设立董事;并由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监事。
第十五条全资子公司董事由公司委派。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依据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不需设立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其董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六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如控
股子公司因经营需要,投资各方在投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和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时,公司总经理授权
委托指定人员(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代表参加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后,公司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会议相关情况,并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裁办。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的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
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总经理提供有关子公司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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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按照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公司财务管理部提请公司总经理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境内子公司与公司实
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境外子公司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的会计标准进行日
常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与此同时,按照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提供给公司。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细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子公司财务运作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
括但不限于:
1、统一公司、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2、指导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资金控制和资产管理;
3、指导、审查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
4、参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与管理工作;
5、协调、参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6、监督、检查子公司的资金调配、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部
交易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7、指导境外子公司按照公司的会计期间以及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
行必要的调整;或者按照公司的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并按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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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相关文件:
1、资金使用计划与执行情况;
2、每月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3、境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的会计政
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4、境外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
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5、应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及报表。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
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
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或重要事项。原则上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资金管理要求
1、各子公司资金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筹调度。未经公司授权,子公司不得对外借贷。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应当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2、公司财务管理部每月根据子公司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子公司获批的年
度预算对各子公司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各子公司严格按照获批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如有计划外资金使用,确属扩大生产所需,须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调增。
3、各子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时,根据所缺资金提出申请,经子公司总经理签
字并加盖公章,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经公司批准后安排调剂或授权子公司从所在地银行贷款,并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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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财务管理部不定期审查各子公司的实际银行存款额;对各子公司在
各项业务审批权限内已支付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以其资产、权益等对除公司以外的
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也不得与除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互相担保。
第六章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所在地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经营计划。子公司制定的业务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业务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上报公司总经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报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年度结束,子公司总经理应主持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向子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公司应组织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管理和考评体系。
第三十二条年度中间因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子公司董事(会)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项目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子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评估、审计、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专业意见),并按照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子公司股东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及交易作出决策。本条所称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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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金额同时达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标准,该事项须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获得批准并在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当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利率、汇率和
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必须进行上述投资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信息报送及披露管理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子公司
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管理层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进行工作汇报。定
期汇报内容包括子公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不
定期汇报应在获悉相关信息后及时汇报公司,内容包括项目进展、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变动以及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二条前款所述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重大交易事项(含常规交易及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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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对
外泄露内幕信息;
3、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价格;
4、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并形成书面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3、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4、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5、其它临时审计事项。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公司可以对其实施
离任审计,被审计当事人应当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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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并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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