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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盈方微 --%

证券代码:000670证券简称:盈方微公告编号:2026-021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建滔厅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浩樑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366人,代表股份184239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06%(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44725255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4022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65人,代表股份60216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85%。

1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7%;反对2279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7856%;弃权4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37%;反对2279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56%;弃权4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7%。

本议案已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67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1%;

反对1753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8%;弃权

4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30%;反对1753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122%;弃权4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8%。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16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08%;

反对212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6%;弃权

4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09%;反对212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235%;弃权4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莹、崔泰元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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