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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6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 Jing * Haikou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霱公府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至9:25,9:30至

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7146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62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通过网络投票的

2法律意见书

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7006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7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845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4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705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3%。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独立董事王利娜

表决情况:同意32059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2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5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王利娜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刘广飞

3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1905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刘广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4653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8%;反对16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8%;弃权8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5899%;反对16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6764%;弃权8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337%。

(三)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705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4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496%;反对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705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4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496%;反对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705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4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496%;反对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6981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28%;反对10165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8681%;反对10165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法律意见书

0.0000%。

(七)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6981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28%;反对10165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8681%;反对10165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6981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28%;反对10165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8681%;反对10165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705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0.02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4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496%;反对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陆宏达

表决情况:同意31905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陆宏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非独立董事陈志峰

表决情况:同意31905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陈志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非独立董事肖欢

表决情况:同意31905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肖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

7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监事曾志红

表决情况:同意31905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8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曾志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监事徐鹏飞

表决情况:同意32059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2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5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徐鹏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两名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赵靖熊川

___________________周德芳

2024年1月15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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