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1号
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3年2月2日,你公司发布《回购报告书》称,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2023年1月30日)起12个月内,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含)。截至2024年1月30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你公司回购金额仅为7138.84万元,回购金额显著低于回购报告书约定的回购总额下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诚实守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17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