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657号
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路56之三404室;
陆宏达,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1号)查明的事实,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1—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出售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并对交易中涉及的股权回购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0年出售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不完整、2020年至2023年年报对相关
股权回购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2020年至2023年年报数据披露不准确。该事项下,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5106万元,公司未如实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3条第一款、第10.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
条第一款、第4.1.3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
第4.3.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以及《股票上市规—2—则(2024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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